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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以下简称记 ): 股份制是在西方文化土壤中培养成长了几百年的资本组织形式 , 引入中国后 , 却处处出现变形走 样的怪胎。前些年就有人怀疑这种组织形 式对中国到底有没有效 , 请问付先生 , 你 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
付廷席 ( 以下简称付 ): 首先我反对 因为出了一些问题就全盘否定股份制 , 我 们要仔细辨别这些问题是出在股份制本 身 , 还是出在我们自己的文化、政治及法律体制 ?股份制 , 马克思曾喻之为人类最神奇的发明 , 并称没有股份制 , 就不可能出现铁路。可以说 , 没有股份制 , 就没有工业 文明 , 也没有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 文明。它是最能汇集人类财富与智慧 , 也 能化解许多矛盾的企业组织形式。从我们 所知道的情况来看 , 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 弄虚作假 , 内部人控制 , 专制集 权等 , 这些与现代文明相冲突、与股份制生存土壤相悖离的文化积淀 , 构成了股份制在中国生存的最大威胁。而这些 . 东西 , 恰恰来自我们沿袭了几千年的政治体制和传统文化的负面积淀。有人不分清红皂白地把这些问题一股脑地都记 在股份制身上 , 进而在那里大批特批 " 一股就灵 ", 真让马克思在九泉之下也会 为股份制感到冤枉。
记 : 你认为股份制的变形走样 , 根子 在我们自己 ?
付 : 对 , 南桔北积是我们解释这种现 象的最好理由。股份制 , 其实质性内核应 当是体现资本意志的经济决策民主化 , 运 作程序法治化 , 它的基本游戏规则是把 民主理念、法制意识、合作精神高度和 谐地统一在一起。出资人的集体意志通 过多数股权 ( 股东会 ) 与多数人 ( 董事 会 ) 决定的方式 , 合理地分配给股东会、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行使 , 使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共同前 提下 , 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 , 各自独 立而又不互相拆台 ; 即使有人想拆台 , 想吞并其他方 , 也要遵守统一制定的游 戏规则 , 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 , 反而可能 适得其反。
我们看到比尔·盖茨的最初搭挡创业人 , 因合作不愉快挂冠而去 , 但其持有的 9% 的股权 , 谁也没有想到或没有能够把它吃掉 , 今天富豪榜里我们才得以看到其名字。近期顺德的松本之争 , 也可看出民营企业家的不足。 50 对 50 的股权结构 , 在国外被认为是最佳股本结构 , 双方可以轮 流执政 , 互相监督 , 但在中国就变成了谁也 说服不了谁 , 非要有一方占大股 , 或干脆把对方吃掉不可。本来引进一个独立董事 , 或 引进一个策略投资者就可解决的问题 , 非要闹到对簿公堂 , 两败俱伤。民营企业与 现代企业制度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记 : 是不是可以这样说 , 股份制在中 国的变形 , 主要根源在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形 ?
付 : 是的 , 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设计和运作原则 , 都受益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 三权分立 , 几百年来资本主义民主运作的 相对成功 , 为经济民主化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社会氛围和文化土壤 ; 相反 , 我们是在 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和专制统治下走过来的 , 我们的体制、文化结构中 , 与民主、科学、合作、法制等现代理念可以相容的 因素太少了。
记 : 你是不是对股份制在中国的前景 感到没信心 ?
付 : 不 , 恰恰相反 , 我认为中国国有企 业的真正的甚至唯」的出路恰恰就在于通 过包括员工持股在内的股权分散化 , 法人 治理结构运作规范化 , 这种微观经济的活 力出现 , 必将改变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 文化等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 也就是说 , 股 份制不仅肩负着搞活企业的重任 , 还肩负着改变传统文化、政治体制与社会运行规 则的重任 , 股份制在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 的同时 , 也必然推动政治的民主化。
记 : 上面说的都是一些导致股份制变 形走样的宏观原因 , 微观上有没有具体一 些的直接原因 ?
付 : 有 ,那就是我们的政府机关、司法部门在贯彻宣传执行和监督公司法事实 的过程中 , 表现出的无所作为或不作为 ,影响股份制的规范。这表现在三方面 :
一、是法院对子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运作不规范造成的纠纷不知自己该不该受 理 , 广州某区立案庭法官竟说《公司法》 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 , 因此 , 深圳出现 总经理违反法律和章程解除副总经理职务 的诉讼 , 法院拿不准 , 吃不透 , 最后还是 按《劳动法》去审理。
另一方面 , 就是工商部门为图省事 , 所有公司登记时 , 都必须按其下发的所谓 章程范本去填空 , 稍有添加 , 就毫不留情 地给删去 , 或不予登记。本来《章程》是股东之间为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所订立的意 思自治性协议 , 只要不违反法律 , 任何部 门都无权干预。但因工商部门的消极作 为 , 导致全国公司的章程一个模式 , 虽然 放之四海而皆准 , 但出了问题又查不到处理依据 , 导致矛盾各方狗咬狗一嘴毛 , 谁 也说不清。出现变故的企业 , 都感受到这一缺陷正给企业带来不尽的麻烦甚至灾 难。
第三、就是律师因为没有机会或经济方 面的原因 , 很少有机会接触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方面的案例 , 遇到此类纠纷 , 也不能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处理等等。执法部门 的不作为和消极应付 , 也是中国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迟迟无法走上法治轨道的原因之一。大股东玩弄上市公司 , 董事长权倾朝野 , 甚至掌握行政大权的总经理也可以炒 掉董事 , 等等 , 这些在国外被视为笑话的怪事 , 在中国却屡见不鲜 , 人们似乎习以 为常 , 认为天经地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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