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廷席 先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级战略咨询师 《赢周刊》、《中国房地产报》特聘专家顾问,《南方都市报》、《粤港信息日报》、《民营经济报》等特约专栏撰稿人\广东宏大爆破公司独立董事。
 1963年出生,律师,清华大学EMBA。
先后供职于教育机构、政府机关、司法系统、外贸部门等,并拥有在运输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中高层任职的丰富经历。1991年开始从事区域经济、行业发展战略和国企改制的研究与方案的制定等工作,1995年以来,先后出任某上市公司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国家驻港某大型集团公司企业部法律总监等职,主办区域与行业规划,战略咨询、资本运营、信用管理等,发表关于国企改革、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设计和员工持股等方面论文30万多字,其中关于国企产权改革的文章和某企业集团重组改制方案分别得到所在省和行业部级主要领导的首肯。
专业特长:战略咨询、改制重组、法人治理、绩效管理、集团监控等。
主持案例:安徽灵运集团产权改革与集团化组建整合方案,中国有色金属香港集团国内12家企业资产重组改制方案,珠海口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系统提升与全面再造工程整体设计,珠江冶炼厂、常州冶炼厂等国企脱困改制与整合方案、广州华美学校战略发展纲要、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体制优化与改革方案,顺德陈村国际压力机械展销中心论证设计整合推广方案,顺德国际电气材料交易中心定位论证策划推广整合方案,顺德北滘区域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广东省交通集团投资监控体系设计,主持宏大爆破、佛山燃气等十多家企业战略咨询,改制重组,绩效管理咨询。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之二:经理人的命运与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
作者:佚名    专家专栏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  
 
 

记者 ( 以下简称记 }: 上一次我们谈 到了类似于方正、新浪这种股东与经理人 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 这种纷争各 方的行为依据是什么 ?

付廷席 { 以下简称付 ): 本人无意评价这些纠纷的谁是谁非 , 只想从法人治理 结构的层面探讨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 事会以及经理人怎样行事才能既保护自身 权益而又不侵犯其他治理机关的权益 , 而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

严格意义上讲 , 股东只有公司董事的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 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选任免建议 , 但不能直接越过股东会直接 任免董事 , 更不能直接任免经理 , 因此北大 方正可以直接免去祝剑秋兼任的北大方正副 总裁的职务 , 但却不能、当然也没有直接免 去祝剑秋方正科技副董事长及总裁的职务。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 是非上市公司 , 无论是股东还是股东会 , 董事任期未满之前 , 没有《公司法》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注定事由和法定程序 , 无权叫董事中途下课。所谓法定事由包括 : 任职资格 不够 , 有营私舞弊行为 , 与公司有同业竞争 行为 , 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 , 还有就是董 事没有从维护大多数股东利益角度行事等。 所谓法定程序 , 是指必须经过达到法定数额 的股东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任何股东 , 怕是绝对控股的大股东 , 原则上都不可以直 接任免董事 , 因为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 最高权力机构 , 同时也是一个会议体机构 , 不开会 , 不形成决议就无法行使自己权利。 因此新浪董事会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 , 只是仅仅因为王志东重新上班 , 就以董事会的名义宣布将王的总裁、执行长甚至董 事的职务一撞到底 , 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 是不是董事会也不可以随意让经 .理下课呢 ?

: 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首先董事 会与经理之间是基于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 , 而不同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 关系 , 要解除代理关系就像解除代理合同 一样 , 除了要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过 半数同意或通过外 , 还要有具体的理由与 事实 , 上面提到的解除董事职务的法定事 由同样有效于经理人。另外没有按照董事 会决议行事 , 或没有完成年度指标等 , 可以成为解除经理职务的理由 , 否则应承 担赔偿责任。去年一家世界 500 强的美国 著名企业因不满意经理人的业绩 , 提前解 除与经理之间的聘任合约 , 赔偿数额达到 九亿多美元。

 

: 那为什么这么多经理人被解职却 得不到赔偿呢 ?

: 我国《公司法》把经理作为一个 法定机关 , 规定了不同于董事会的十多项 职权 , 多为执行权 , 这是我国公司法的独 创。欧美法系一般只把经理作为董事会聘 任的高级打工仔 , 其执行权力及范围纯由 董事会授予 , 我国把它单列 , 可能受计划经济时期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 , 考虑更好地进行体制衔接。因此从法律上讲 ,中国经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最高的 ,特别是在 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公司 , 现在内部人控 制的盛行 , 与此有很大关系。

但在民营企业 , 这种规定又带来另一 方面的负效应 , 那就是经理人与老板都因此忽略了聘用合约的签订 ,好像一纸任命 加上章程规定的权利 , 似乎很大, 但其实人权财权等重大问题决定权都在老板手 , 经理人只有干活的份 , 等到其功成名 就就、居功自傲的时候 , 也是即将走人的 时候。而且可能没有任何补偿 , 近期发生 的人事纠纷无不如此。

 

: 是不是可以这么说 , 经理人的命运目前还处于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 ?

: 是的 , 至少董事会什么情况下才 可以叫经理下课的规定目前法律没有明 , 《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 经理由经理提名 , 董事会任免。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的规定 , 经理层的下课可能就没 有什么程序和救济措施可言 , 所以深圳和广州都出现过总经理越过董事会直接免除甚至 解聘还兼任董事的副总经理的诉讼案件 , 也是我们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及其市场长期无 法得到有序发展的制度根源。

同样 , 权益没有充分保障的经理人一旦有机会控制公司 , 甚至只有部分职权 , 便会想方设法扩大在职消费 , 转移利润。 所以我在去年的一篇文章中把职业经理人称为游牧民族 , 一是因为他们在目前的经 济、法律环境下 , 尚无法找到自己应有的 法律地位 , 特别是在民营企业 , 在产业资本一统天下的时候 ; 二是因为这一群体的 经济与法律地位 , 决定了他们将不断地向 水草肥美的地方寻找自我发展与发达之 梦。虽然在客观上激活了目前的人才市 , 但他们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飘泊不定 , 不断地从头再来 ,象希腊神话中的 西西弗斯一样 , 把企业推到顶峰的时候 , 往往就是要跌落谷底的时候。所以有的经 理人为祝剑秋打抱不平 , 道理就在于此。

 

: 这种争斗最终会有一个什么结果 ?

: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这种争斗 , 它既有其毁坏社会生产的地方 , 也有其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面。前面说过 , 这种争斗 如果达到某种理性的平衡 , 股东、董事与 经理人都最终进行角色归位 , 各自的权利 义务行为规范都通过章程、制度确定下 , 并经过长期的磨合达到心理与行为的 默契 , 最后积淀到公司文化乃至整个社会 法律体系中 , 就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法人 治理机构良性运转的机制。

可惜这种理想的平衡状态总无法或很 难达到 , 我们更多看到的直接结果是加速 企业的解体、分化 , 不断出现新的小企业。如果大股东成功控制了企业 , 一般职 业经理人也都会卷走一班人马 , 另外占山为王 , 也过一把老板瘾。所以这几年民营企业 你方唱罢我登场 , 各领风骚三两年 , 有人统 计平均寿命为 2.9 , 根子就在这里。

 

: 你认为这种现象在我们珠江三角洲具有普遍警示意义吗 ?

: , 在人们的记忆中 ,类似创维、方正、新浪这样的老板与经理人纷争的事件 , 应当可以列举出许多。以小霸王打天下的段永平 , 因为得不到董事会应有的、也是合理的股权激励 , 最后弃小霸王而去。段永平的离去 , 几乎又诱使半数以上的中高层营 销、研发与管理精英集体倒戈 , 直接导致小 霸王的衰落。

 

: 有没有你说的另一种矛盾导致公 司衰败的例子 ?

: 与这类经理人与董事会斗争稍有 区别、但本质问题仍然是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导致的 , 是股东合作之争。爱多因一个 股东发难 ," 一直在努力 " 的爱多便蜜月 渡尽 , 分崩离析了。顺德松本电工的商标 与股权之争 ,几乎又是爱多悲剧的翻版。 最典型的要数中国民营企业大哥大一一四川希望集团 , 在国外重组合作浪潮风起云 涌、许多竞争对手在残酷的市场面前都走 到一起之时 , 这个成立不过十多年 , 和上 述巨头简直无法相提并论 , 而且由四个血 脉相连的同胞兄弟创建的家族企业却一分 为四了。就连近年热闹非凡的 8848 网站 , 董事长与总经理也分道扬赂 , 各领一队人 马分而治之了。

 

: 难怪人们要将民营企业比喻为" 长不大的孩子 ", 刚过生存危机 , 不是队伍分裂 , 就是资产分家。诱发这些人事更替和组织裂变的深层次根源何在 ?

: 这也是近年来专家学者普遍关心 的话题。从媒体讨论情况来看 , 如果我们 只从所谓大股东操纵 ," 老板专权 " " 经理人职业道德 " 等层面上挖掘 , 甚至批 评他们过分追求个人权利与影响 , 都无法 得出让人信服、也给众多企业以普遍警示 的结论。从企业运作机制上讲 , 新浪事件、 方正风波同创维、小霸王与爱多等事件一 , 焦点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危机。而且 这种危机已成为中国企业的滑铁卢 , 无论 是民营企业还是上市公司 , 法人治理结构 都成为困扰其生存与发展的永远的痛。

 

: 当前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给企业 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那些环节 ?

: 问题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因职责分工不 清或不规范造成的纠纷 , 有的股东不遵守 规定程序 , 直接插手公司事务 , 直接任免 公司高管人员 , 导致董事会成为大股东的傀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当然也有董事会 彻底甚至完全摆脱股东的监控 , 随心所欲为 所欲为的现象。另一层面上的问题就是董事 会与经理人的矛盾。前些年 , 许多上市公司 没有分设 , 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 , 容易造成 失控 ; 但分设后 , 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强人与 强权的统治与争斗。董事长强势一点 , 就把 总经理的活与权都抓在手上 ; 总经理强势一 , 又会把董事长、董事会给架空 , 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 ,如果二人都强 , 难免要打起来 , 或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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