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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颁布后,已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和2004年8月28日被立法机关两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至此,经历过三次大的修改的《公司法》与1994年7月1日施行时,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5年的第三次修改,降低了公司投资门槛,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也做出了较大举措,是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农行目前正处在股改的关键时期,如何理解并运用《公司法》的修订精神,深化改革,完善农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同时从债权人的角度,充分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业务发展、维护金融债权,都是急需研究的问题。希望本文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众所周知,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主要的企业形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载体。目前农行正在积极筹备的股份制改革,就是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采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股改后,农行必然面对股东权利的分配与行使、独立董事的设立等实际问题,因此,《公司法》的再次修订,特别是其中有关公司法人财产权独立性的进一步明确、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取消、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独立董事的设立、关联交易行为的规范、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相关制度的修订,对农行股改方案的制定以及股改后管理模式的确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为:
■ 明确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中行、建行和工行三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完成股份制改革后,农行成为尚存的唯一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此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类公司经营管理的是百分之百的国有资产,因此,独立法人财产权无从谈起。在完成股份制改革后,即使仍由国家控股,但因股东大会取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公司真正享有了经营自主权。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的首次明确,使得股改后各商业银行在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等自主决定权力上有望进一步放开。
■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在明晰了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后,公司对外投资就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公司法》也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2月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与新《公司法》规定精神相一致,即逐步取消或放宽了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公司对外投资的种种限制性规定,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出了一定空间。
■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达到了改善公司治理、提高监控职能的目的,对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修订后,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
■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目前,一些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风险。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70和171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实践中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日益泛滥,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新《公司法》增加的这一规定,保障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对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一是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是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7和18条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形成和谐、长效的发展机制。同时,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已成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减少劳资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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