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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资本规则
(此篇收录于我公司总经理付廷席先生即将出版的新作《求 解 世 纪 难 题——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模式的实证研究与探索》。)
经理人只是受雇于公司 记者 : 按照新浪网董事长晏丰年 26日在台湾表示 , 王志东卸下CEO等职务 是董事会 一致的决议 ,一 切合法。但王志 东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声明说 , 自己并非 辞职而是被新浪网董事会强行解职 , 他对 新浪网董事会成员迫使自己离开所采取的 方式的正当性表示怀疑。新浪纠纷引发了 两个问题 :一 是董事会对身为创始人的经 营者的任免权 ; 二是董事会能否剥夺王志东的董事资格。王志东是新浪的创始人 ,请问是否董事会或者说是资方掏了钱 , 就 能随意炒掉职业经理人 ? 为什么 ? 而王志东认为其去留不能由董事会说了算 , 他的 认识是否有偏差 ? 为什么 ? 请您就资方与 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谈谈您的看法。 赵锡军 (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 ): 目前 , 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 , 股份公司 一般都是 “按所持股份的多少决 定股东的投票权”,实行“同股、同权、同利”;股东按照其投票权的多少推荐董事 , 由董事组成董事会 , 并按照合法的程序 , 代表股东行使权力。从这 一意义上讲 , 只要股份公司是按照法律合法设立的 , 同时公司董事会也是按照合法程序产生的 , 那 么 , 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 只要与相关法律不发生抵触 , 都应该被看成是有效的 , 而不论这些决议涉及到什么人或者什么事。 按照国际惯例 , 经理人只是受雇于公司 ,根据董事会授予的权力管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反雇佣合同的条件下解聘经理人 , 这与经理人是否是公司创始人无关。 资本表达意志程序 一定要合法 付廷席 ( 广州市博融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身兼 MBA和律师 , 曾在政府和上市公司出任高级职务 ): 王志东被新浪董事会解职的新浪事件 , 我想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 是资本意志的实现的方式和途径 , 二是程序上应该怎样走 ? 近期媒体对新浪事件的报道 , 更多的是倾向于对王志东的同情 , 毕竟王志东是中国一个很大的网站的创始人 , 并且是年轻人 , 他赢得了媒体更多的关注 , 是人之常情。但是 , 有些媒体的批评是正确的 , 有些却是非理性的。首先 , 媒体的同情和资本选择经理人的理性之间是不能代替的。资本 ,也就是出费者有权通过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 程序是换自己的经理人 ,当经理人无法完成股东会或董事会下达的任务 ,股东通过他的股权来表达更换经理人的意愿 ,是合 理合法的。也就是说 ,资本通过董事会更换经理人是正常的,不管这个经理人是公司的股东还是董事长 , 股东会通过或者责令董事会免去你的总裁职务 , 只要程序合法 , 也是顺理成章。 我们感受到段永基为董事会鸣不平 ,段永基感到很难理解的是 , 王志东当了 6年的CEO,四通投了 1000多万 ,一分钱回报也没有 , 当要换 一个经理人 , 社会上却为什么感到资本太冷酷 ,太无情 ? 这 一点是说资本通过董事会表达自己的意志 ,权力是有的 , 但是 , 不论是股东还是董事会 , 要行使自己的权利 , 程序 一定要合法。 新浪董事会行使权利方面瑕疵 付廷席 : 我觉得 , 新浪董事会在行使免去王志东总裁的权利方面有瑕疵。 首先 , 总裁和执行长都是董事会聘用或任命的 ,任先都应该通过董事会。按照原来的章程 ,董事会依照程序免去总裁、执行长和 CE0 的职务都是合理合法的 , 但是 ,我们却看到新浪的董事会同时宣布免去王志东的 CEO 、总裁、执行长和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只有建议股东大会免去董事的职务 , 不能直接免去董事的职务。因为董 事是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 , 按各个出资方 出贵的数额 ,一般是半数以上股权通过才能选出董事 , 而不是董事会直接选 , 是不是由董事会直接免的。这一点新浪董事会做错了。 第二点 ,新浪为了消除王志东的影响 ,不仅将他的照片换下 , 还砍掉了王志东在新浪的邮箱 ,因为领导更替 , 换照片是可以的 , 但是砍掉邮箱却侵犯了王志东通讯方面的权利 , 王志东首先是个公民 , 他有在新浪 ,也有在 163上设立邮箱的自由 , 你不能随便就将他在新浓的邮箱给撤了 ,这是新浪董事会做得不成熟的地方。 这些瑕疵都体现了中国法人治理结构运作上的不成熟 ,对公司运作方面的法律 , 公 司的章程规范都比较粗放。这些瑕疵会让王志东重新执掌新浪呢 ? 从目前的情况看 , 可能性不大 , 如果是打官司 , 不论 是根据美国的法律 , 还是中国的法律 , 法院可以通过裁定撤销新浪董事会免除王志 东董事的决定 , 但却不能阻止新浪董事会 此后再通过合法的程序将王志东的董事职务免除。王志东要想回到新浪董事会 , 目前只可以走两条路 ,一是通过其他资本大量收购股权 , 控制股权才能保住董事席 位 , 二是与现在的董事会修好关系 , 只要股东会半数以上批准 ,就可以保住董事席位。 炒掉经理人还是任命经理人的权利只能由董事会行使 , 并且董事会是按 一人 一票 , 超过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才能做出任或免的决定。其次 ,董事会的会议一定要合法 , 要有 2/3 以土的董事参加 , 即使这个董事会会议是为了罢免王志东 , 也要通知他参加 , 因为王志东还是董事 , 一般来讲 ,如果董事会要通过涉及董事的决议 , 表决时该董事要回避 , 但是要计入与董事会的人数。 资本短缺时代必须全面尊重资本意志 付廷席 : 尽管我们的《公司法》把经理的权利单独作为一条来保护 , 但是毕竟现在是资本短缺的时代 , 我们现还必须全面尊重资本的意志 , 股东在经理人在命运上占有决定性的表决权。就像在最近祝剑秋的事件中 ,尽管北大只占5% 的股权 , 但是北大对北大方正的影响力是裕兴所无法比拟的 , 其他小股东在投票时还要看北大的方正“眼色 ”。 所以说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还缺乏救济机制 , 显得漂泊不定。实际上 , 由于我们的公司具体章程还显得十分粗放 , 董事会往往能决定经理人的命运 , 而董事会又受大股东操纵 , 因此 , 大股东的权力也就能决定经理人的命运 , 这 是权力的表达方式。但是 , 我们的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也要合理合法。 目前董事会要依法罢免经理人 , 主要依据三点理由 ,一是任职资格不够 , 例如曾经造成企业破产 , 二是以权谋私 , 其三就像新浪的董事会那样 , 对总裁的业绩很不满意 , 但是 ,目前的问题却是中国很少有董事会向经理人下达具体的业绩目标 ,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谁都认为自己有理。由于没有具体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 使目前的经理人与董事会的矛盾往往体现为人事之间的矛盾 ,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其中起作用。 就像方正科技的祝剑秋 , 在任两三年 , 公司资产增加好多倍 , 可以说 , 祝剑秋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在实现股东利益方面是作得挺不错的 , 但是 ,北大方正指责他想利用自己的影响实现内部人控制 , 这就违反了经理人的做法 ,大股东就强烈反对。其实北大方正与祝剑秋之间的争斗是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与内部人公司的控制权之间的争夺。 但是 ,也正是因为内部经理人控制 , 也使我们现在的法人治理结构变得畸形 ,因为《公司法》的这些权利 ,导致了好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只要这个经理人很强势 , 控制了董事会的一些重要席位 , 这可能就实现 一些经理人的内部控制。但是对一些民营企业 的经理人而言 ,他们却没法达到这种控制 , 原因在于民营资本往往将经理人视为异类 , 由于《公司法》的规定 , 经理人往 往没法与老板签定像样的合同。就像创维事件。相比资本 , 经理人是一个弱势群 体。 谈到资方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 , 股东出资到公司以后 , 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体现在股权上 , 股权只能转让 ,不能抽回 ,股东只有在开股东大会时才可以表达自己的想法。股东是通过选出的董事来控制经理人。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 , 只要有10%的股东提议 , 就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 从而达到股东决定经理人选的目的。
应该提倡资本为知本打工
记者:目前国内是否已发展到资本可以随意收购公司的股权,然后改变被收购的管理架构的经营常态 ? 目前的经营状态是否已发生了质的变化 ? 请您就目前资本对公司的影响谈谈您的看法 ? 赵锡军 : 只要公司的股权变动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那么就是有效的。新股东有机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调整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清晰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反之则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 包括内部人控制问题。 付廷席 : 资本方随意收购公司的股权在法律上没有多少依据 , 如果资本方是个新进入者 ,他想取得公司的股权 , 必须首先要某个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转让时还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 如果原有股东不同意 卖 ,则必须收购该股东手中的股份。 公司的经营管理架构这个权力 ,应该是经理层提出组织架构变更方案 , 董事会决定是否通过。股东必须通过董事会 ,否则就是越权 , 是无效的。资本对公司的影响 ,在资本短缺的时代 ,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 ,影响是很大的 ,这也是积极健康的。目前我们要形成尊重资本意志的形势 , 否则谁愿意投资呢 ? 这也是我国几万亿的老百姓储蓄迟迟不能进入投资领域的原因。 但是 , 有 一条 , 资本要想升值 ,从市场上得到应有的回报 , 也有赖于有才华的经理人。但是 ,我国目前却出现了资本和知本之间的矛盾 , 长期以来 ,是知本为资本打工 ,现在应该提倡资本为知本打工 , 资本的供给者应该看到以后的发展趋势。风险投资家、美国的 IDE 在中国投资的所有的行业 , 只要它认为这个经理人很优秀、这个行业很有发展前途 ,就不控股 , 也就是说 ,它心甘情愿为知本打工 , 这也 是它的高明之处。而在国内 ,目前的现象是如果要我投资 , 我就必须控股。但是 ,这也是在我国法律保护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 , 不得已而为之。
裕兴与方正股权之争好戏在后头
记者 : 祝维沙的失败 ,是其个人操作上的失败 , 还是整个公司制度操作上的失败 ?如果是属于个人的失败 , 有些什么观念是个人需要改变的 ? 如果是属于制度上的失败 , 则失败又表现在哪些地方 ? 赵 : 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 , 收购方为了收购成功 ,会制定严密的收购计划和操作步骤 ; 而反收购一方为了不被收购 ,也会制定相应的反收购计划和步骤。如果一方计划不周或者操作失当 ,都有可能导致行动失败。就裕兴与方正的股权之争而言 , 虽然裕兴在第一个回合因考虑不周而有所失分 , 但两者之间的争夺仍未终结 , 还有好戏在后头。 付廷席 : 祝维沙的失败 , 既不好将它归咎为个人操作上的失败 , 也不好归咎为 公司制度上的失败。关于祝维沙在北大方正的购并事件中的角色 , 媒体有不同的报道 , 有人认为祝维沙一开始是想与北大方正联合起来 , 作为其接力棒的 , 通过北大方正的退出来入主方正科技 , 现在看来 ,这种预测是错的。另一种分析现在看来很有道理 , 实际上祝维沙某些方面可能有让祝剑秋坐稳方正科技总裁职务的用意。由于北大方正不惜公开内部矛盾来阻止。祝维沙暗中帮 一把的愿望没有实现。应当说祝剑秋的失败 ,不是他个人的原因 ,也算不上制度的原因 ,是祝维沙领导的裕兴与北大方正的实力悬殊太大 , 当小股东看到裕兴与北大方正都想争夺北大科技的控制权时 , 小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 化,就会选择实力更加强大的北大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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